最新消息.歷年舊文
歷年舊文 2014-11-20 00:00 回上一頁
[公告] 自104年1月1日起,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如再從事工作者,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
1.自國民104年1月1日起,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從事工作或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 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職災)。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請領職 災失能或職災死亡者,不須扣除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3.致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等,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攻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職災)。
2.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職災相關給付。請領職 災失能或職災死亡者,不須扣除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
3.致於年逾六十五歲已領取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等,如再從事工作或於攻府登記有 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投保單位亦得為其辦理僅參加職業災保險(職災)。
歡迎加入
會員工會
北台灣汽車客運業工會聯合會
兆豐金控集團工會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陸上運輸服務人員職業工會
台北市各業工人聯合會職業工會
新北市中央印製廠工會
台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台灣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工會
新北市藥妝運送服務業職業工會
新北市冰果冷飲服務業職業工會
臺北市捷運公司企業工會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企業工會
台北市農事服務業職業工會
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臺灣銀行企業工會
台北市蛋類加工業職業工會
臺北市記帳業職業工會
星宇航空公司企業工會
諮詢顧問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