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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公告 2026-05-15 16:49 回上一頁

房仲責任制別亂套!內勤行政也有勞基法!

房仲責任制別亂套!內勤行政也有勞基法!
 
今(12)日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召開勞工基準諮詢會第38次會議,臺北市不動產經紀人員職業工會參與會議針對《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範圍認定疑義」核定文號:87.8.6 台勞動二字第034593號公告適用範疇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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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84-1 條規定(俗稱責任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特定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勞基法第 30 條、第 32 條、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9 條部分規定限制。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不得損及勞工健康與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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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認為,第84條之1並非以公司行業別或職稱作為認定標準,而應採取「從嚴認定、實質審查、證照佐證」原則。所謂不動產經紀人員,應限於實際從事房屋買賣、租賃仲介、客戶開發、帶看、議價、斡旋、簽約協助及不動產交易服務等經紀業務者,並包含實際督導上述業務之業務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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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行政助理、內勤行政、一般客服、會計、人資、店務助理、總務及櫃台接待等職務,原則上屬一般行政或後勤支援工作,不應因任職於房屋仲介業或不動產經紀業,即當然適用第84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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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雇主主張相關人員應適用第84條之1,應提出職務說明書、實際工作內容、業務執行紀錄、組織職掌及不動產營業員或不動產經紀人資格證明等佐證資料,並經勞雇雙方書面約定及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唯有防止第84條之1被擴張適用,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正常工時、休息休假與加班費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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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不動產代銷經濟產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不動產服務全國總工會